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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

——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品华代表
2000-03-1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郑晋鸣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定不移地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不断提高服务大局工作的水平”。为此,记者采访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品华代表。

张品华说,江苏省检察院在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有企业资产的安全方面,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尤其在为国有企业的服务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他认为,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从打击犯罪着手,为企业提供直接服务。检察机关是国家惩治经济犯罪的职能机关,通过打击犯罪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清除障碍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服务最直接最重要的手段。江苏省去年在国有企业共查办涉嫌贪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878人,占立案查办总人数的47.8%。其中仅仪征市检察院在仪征化纤集团就查办了4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从预防犯罪入手,为企业提供长效服务。实践证明,预防打击并举、标本兼治,是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最佳结合点。江苏省检察院通过“三个方面的预防”,帮助国有企业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一是抓住特征搞预防。各行各业的经济犯罪都是利用本行业管理上的漏洞进行犯罪活动,有着一般性的规律,通过对各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以及在各环节上诱发的犯罪行为的特征的曝光,有效抑制犯罪动机和行为。二是强化监督搞预防。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通过对企业监督机制上的漏洞及时提出建议,帮助企业完善管理机制。三是强化教育搞预防。建立企事业单位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网络,通过让干部职工以案说法、让正在服刑的经济罪犯现身说法等方式进行法制教育。

从舆论宣传入手,为企业提供外部服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工作性质塑造了自身惩恶扬善的社会形象,有较好的社会基础,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声望,因此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无偿为国有企业提供客观公正的宣传,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和产品竞争力。通过各种媒体多方位、多角度揭示腐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对案件的查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社会反映等进行及时的反馈,并重点宣传清除腐败分子后企业出现的新气象,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张品华代表说,在查办国有企业发生的案件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相区别,把改革失误与违法犯罪相区别,把改制中资产重组与侵吞国有资产相区别,真正做到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从而最大限度地帮助国有企业,为国有企业改革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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